劳动工资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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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2、加班工资中的“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3、加班工资中的“日或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5、目前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13]39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7、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哪些项目?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另: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8、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及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2、加班工资中的“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3、加班工资中的“日或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5、目前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13]39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7、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哪些项目?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另: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8、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项目?
国家和省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及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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