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期辞退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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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招聘汽车销售人员,录用条件为:大学专科以上,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张某通过面试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在张某工作到三个半月的时候,公司通知张某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理由是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张某非常气愤这样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了解案情,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接受张某委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在仲裁开庭时,公司方面称,对张某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不满意,没有达到公司预期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的,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律师认为,公司混淆了录用条件和考核目标,其在招聘过程中已经列明录用条件,即大学专科以上,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张某都符合,而公司所称的是考核目标,员工没有完成,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案后总结: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便无条件地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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