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员工“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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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一桩关于违约金的劳动争议案件,驳回了职工对于违约金的请求。  

  周某与某修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周某工资待遇为年薪制,年薪为5万元,单位每月按时向周某支付工资4000元,余额年终发放。双方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该条款未约定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具体情形。2010年、2011年,单位年底未向周某支付工资余额,周某据此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单位辩称,该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应当系无效条款。而周某认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支付工资的约定,且《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未规定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因此,单位除了如数支付工资余额外,还需向职工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仲裁员认为,周某与单位的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同一条款,具有不可分性,周某与单位都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违约条款对周某的约定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抵触,而导致无效。若此时该条款仍对单位有效,将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从而加重用人单位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中已规定,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周某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得到充分救济,且《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已是对其违反合同约定的惩罚。若周某此时再向单位主张违约金,对于单位来说显失公平。经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仲裁委驳回了周某关于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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